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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住渭南市临渭区*******号,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20年5月13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1月9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杨**在渭南市临渭区站北路与解放路丁字路口盗窃一辆白色雷克萨斯车内财物,通过砸车玻璃翻入盗窃的形式,盗窃张**车内4箱43度飞天茅台、4箱53度飞天茅台、2瓶1.3L(43)度飞天茅台、16条天骄圣地香烟(细支),现金16000元左右。后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杨**盗窃烟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认定的梁**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杨**盗窃烟酒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不起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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