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开平市**镇**村**巷**号。2014年11月27日因盗窃罪被开平市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8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7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对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提起公诉。经公开开庭审理后,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对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撤回起诉,开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30日裁定准予对梁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撤回起诉。
本院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30日21时许,梁某某伙同一名男子驾乘一辆摩托车,到开平市**镇**广场往**山庄路段,乘被害人陈某某不注意之机,由梁某某抢走被害人陈某某价值2633.00元的iphone 7plus手机一台,得手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1日,民警在开平市月山镇旧墟抓获梁某某。
本案提起公诉后,经公开开庭审理,因案件证据发生变化,本院认为原审查起诉认定事实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退回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江门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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