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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开设赌场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住柯城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4月2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叶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联系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发“曙光麻将”APP。同年12月开始,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出于朋友关系,和叶某某等人一起到开化进行游戏推广,通过约代理(即赌博群主)见面、吃饭、喝茶等形式招募了余某某、陈某甲、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曙光麻将”的游戏代理,让他们组织玩家从其他APP转移到“曙光麻将”APP上进行棋牌游戏,为达到多销售钻石(即房卡)的目的,还推出了免房卡试玩、下载奖励、大赢家活动、创业基金等奖励措施;另外还通过微信联系并招募了黄某某、朱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另案处理)成为游戏代理。在推广期间,叶某某、梁某某等人已明知代理在微信群内利用“曙光麻将”APP开设赌场,组织120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未予以制止反而为谋取经济利益继续为他们提供游戏服务,至案发时共通过销售房卡获利77万余元。

2019年4月23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与本案无关的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及时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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