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大道****花园**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新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回家经过罗湖区**新村**路口时,见一辆车牌号粤B3****宝骏小轿车(被害人郑某某所有)停在路边。梁某某为发泄,使用钥匙将该车左侧前后车门刮花。

2020年7月19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回家经过**新村**路口时,见粤B3****宝骏小轿车及粤G3****奔驰小轿车(被害人吴某某所有)停放在路边,梁某某再次使用钥匙将上述两辆小轿车车门刮花。

经鉴定,涉案两辆小轿车损毁金额共计人民币10674元。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上述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