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罗检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大道**号**花园**,现住址深圳市罗湖区**新村**栋**,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回家经过罗湖区**新村**路口时,见一辆车牌号粤B3****宝骏小轿车(被害人郑某某所有)停在路边。梁某某为发泄,使用钥匙将该车左侧前后车门刮花。
2020年7月19日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回家经过**新村**路口时,见粤B3****宝骏小轿车及粤G3****奔驰小轿车(被害人吴某某所有)停放在路边,梁某某再次使用钥匙将上述两辆小轿车车门刮花。
经鉴定,涉案两辆小轿车损毁金额共计人民币10674元。
2020年7月3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被抓获,其归案后,对以上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8月1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赔偿上述二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情节,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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