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于2018年10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贷款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0年2月,**村第四村民小组村民梁某甲(已起诉)一伙人以临时停放挖掘机为由,向**村委会提出租用位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西北角与**路南侧交汇处的2400平方米土地,租用期暂定半年。村委考虑到梁某甲是本村村民,且梁某甲一伙人多年来在村里好勇斗狠,号称有数十名“兄弟”,本着不敢得罪的缘由,加上梁某甲又以临时放置挖掘机为由,村委不得已在征得雷州**房地产公司同意后,村委与梁某甲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租用期限为六个月(2010年3月10日至2010年9月9日),租赁面积为2400平方米,租金每月为3600元人民币。2010年9月9日,租赁期满后,梁某甲非但没有依约退还场地给**村委,还在原有的基础上强占周围大片土地,违规搭建两层板房继续经营,并伙同梁某某、梁某乙(已起诉)、梁某丙(已起诉)、梁某丁(已起诉)、梁某戊(在逃)等八人经营沙场获利。2013年梁某甲等人因沙场生意赚钱太少,就放弃经营沙场,其胞弟梁某己就接着经营沙场。2012年在骗取**村委的信任后,由村委给其开出原**花园西北角的证明,梁某甲以此证明和其向村委租赁的现**市场的合同到工商局相继申请成立**食府、**劳动服务有限公司、**装饰材料商行、**酒业商行等公司并进行经营获利(而其实际经营地在**路旁边)。2011年7、8月份的时候,梁某甲组织人员在**花园西侧修建铁棚时,开发方雷州**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多次劝阻其施工时,遭到梁某甲同伙梁某乙、梁某丙、蔡某某(已起诉)等人的恐吓。2016年、2017年湛江市执法部门多次到**食府下达拆除违章建筑的通知书,其一直置之不理,致使该地无法正常开发,让开发商雷州**房地产公司及**村委承受巨大经济损失。期间,梁某甲还相继将所占地块部分出租给周某某、麦某某等人,以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2、2013年11月6日,欠下巨额债务的梁某甲与******房地产项目签定钢材购销合同意向书(注:非正式合同),然后就以购买钢材为名到湛江市赤坎农村信用联社开发区信用社申请贷款600万元,因个人贷款额度不能超过300万元,梁某甲在信用社工作人员陈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帮助下申请以其本人及梁某某的名义各申请贷款300万元人民币,共600万元。在申请过程中梁某甲、梁某某不向银行如实汇报个人收入、家庭收入和经营情况,并协助梁某甲骗取担保人梁某庚、梁某辛等人的信任,梁某辛、梁某庚在没有充分了解贷款的真实情况下被银行的工作人员陈某某、周某某安排为贷款担保人。2014年1月26日、27日,梁某甲顺利拿到600万元贷款。梁某某在没有了解其用途的情况下,同意将其名下的300万元交由梁某甲改变使用用途。2014年1月28日,梁某甲随即还给梁某壬等人数十万元债务,然后将余下的5222000元从梁某壬的账户转到吴某某的账户。吴某某将其522.2万元按梁某甲的意思还给叶某某20万元、陈某甲320万元、梁某葵50万元、邓某某30万元,然后将余下的102.2万元转到梁某甲的账户。2014年1月29日,梁某甲又向陈某甲借款220万元人民币的高利贷(2014年2月16日又向陈某甲借款77万元人民币的高利贷),梁某甲随即将其300多万元用于偿还债务。梁某某积极配合梁某甲贷款300万元,并交由梁某甲随意处置300万元贷款,现造成梁某甲、梁某某向农村信用社所贷的600万元无法收回,其行为涉嫌贷款诈骗。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梁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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