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妨害公务案)_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5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兰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6月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兰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兰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 6 月 5 日9时许,兰西县兰亚街道、执法局、应急局、利民派出所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因其停放在**小区**号楼**单元门前用于存放其捡拾垃圾的僵尸车被交警部门拖走,与在现场的兰亚街道书记赵某某理论,利民派出所民警丛某某与辅警王某某在现场劝阻期间,梁某某用右手打击王某某头部数下。梁某某当场被利民派出所工作人员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案发后梁某某取得王某某谅解。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17年因脑出血进行开颅手术,术后出现右侧肢体协调能力差、肌力弱等后遗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用右手击打国家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因打击力度小,加之脑出血术后右侧肢体协调能力差、肌力弱,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系初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