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梁某某从2016年3月份认识了事主杨某某之后,就对杨某某谎称自己就是“黄岐大沙三旧改造工程”的总承包,该工程投资总额超过80个亿,并叫杨某某也一起进行投资,其后带杨某某到黄岐大沙村指着一些地方就说是“黄岐大沙三旧改造工程”的项目用地,在骗得杨某某的信任后,在2016年3月21日杨某某和梁某某签定了一份由杨某某出资60万元人民币,收益利润百分之十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之后到2016年8月又签定了一份由杨某某出资100万元人民币,收益利润百分之二十五的项目合作协议书,杨某某共计向梁某某投资了1642070元人民币。经侦查,“黄岐大沙三旧改造工程”项目从2009年由广西**投资有限公司接手该项目,到2014年由佛山**投资有限公司接手该项目至今都只是洽谈阶段,未有任何实质的动工,广西**投资有限公司、佛山**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黄岐大沙村的负责人都不认识梁某某,根本都没有向梁某某签过任何承包工程的协议,梁某某所说的总承包既没有办公地点也没有任何相关的协议。经讯问,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承认这两份合同是其与杨某某签定的,所得的资金已经有用于个人偿还债务和给梁某某、吴某某以及和他们一起进行挥霍花光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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