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32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曾用名梁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31980********,汉族,大学本科,广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路**号**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小型客车由民歌湖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竹溪大道辅道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法将梁某某带至广西江滨医院提取其静脉血液并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梁某某案发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26.6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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