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91977****,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住贵州省长顺县代化镇*村*组。
本案由长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3日,梁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长顺县代化镇睦化社区往代化镇政府方向行驶,10时35分许,该车行驶至长顺县三棵树至代化公路19公里加100米(小地名:拉马)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带梁某某到代化镇卫生院提取血样,并将血样送到贵州警察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29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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