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26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街道**村**组**号,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2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钊,陕西泾渭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6日22时10分许,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灰色红旗牌小型汽车(车牌号:陕A****1)在西安市高陵区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时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因涉嫌酒驾梁某某被执勤民警带至医院进行血液采集并送检。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鉴定,梁某某血醇浓度为124.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本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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