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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19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3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涿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21时46分许,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小型轿车沿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光大街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乙醇含量为88.4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被查获时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具有相应的驾驶资格,未发生交通事故,到案后其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无其他违法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补充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中的相关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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