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0196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住景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轿车,行驶至景县第三中学东侧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案发时,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90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衡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景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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