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万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由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1时许,梁某某酒后驾驶桂D****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梧州市万某某新兴一路太阳广场歌迷门口对开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物证,3、鉴定意见,4、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梧州市万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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