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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埔检刑不诉〔2020〕Z14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街**号。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岗街鹿步南宁坊大街1号旁拆迁工地,欲强行通过该处已经封闭的拆迁现场时被保安葛某某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粤A7****小轿车返回现场,撞向现场维持秩序的保安。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葛某某、郭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肖某某、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4.立破案材料、赔偿谅解材料等书证;5.勘验检查材料;6.鉴定意见;7.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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