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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任检一部刑不诉〔2020〕18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111986********,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区**街道**村**巷**号,现住址山东省**县**镇**广场小区商品房**号(租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03月2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05月2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23时11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路与**路交叉口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13mg/100mL,随后由医务人员对抽血取样,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2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2020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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