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从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31971********,侗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从江县,住从江县**镇**村**组,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被从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从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梁某甲等人在从江县**镇**村梁某甲家吃饭、喝酒。同日20时许,梁某某在无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贵HC****号小型轿车由**镇**村往**镇**村方向行驶。20时40分,梁某某驾车行驶至**镇**园红绿灯路口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4.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从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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