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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59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梁某甲,男性,1988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81988********,壮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三江侗族自治县,住三江侗族自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桂BT****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同日22时32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镇**路**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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