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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8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港澳通行证号:H0045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村**。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3日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3日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经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12mg /100ml)驾驶一辆粤S72****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常平镇沿河西二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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