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顺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0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延平区,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1日22时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闽******面包车由顺昌县城关方向往顺昌县井垄方向行驶。行驶至井垄涵洞口路段,被执勤的民警拦查获。经检测,梁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吴度为87.3mg/100ml,属于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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