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某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铁路地下道东出口路段处,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证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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