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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确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某某办事处某某社区某某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20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豫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确山县某某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某某铁路地下道东出口路段处,被巡逻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

2.​ 证人证言;

3.​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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