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天检诉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91975********,汉族,大学本科,系长沙**电动车汽车有限公司、湖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湖南省石门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道**楼**楼**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路**栋**房,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52分左右,梁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车行驶至本市天心区**路**大道路口时被在该处执勤的天心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38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4.6毫克/100毫升。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其系民营企业家,根据最高检察院11个执法司法标准,从优化营商环境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保护民营经济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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