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县检公诉刑不诉〔2019〕3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4197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栋**号,2019年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0日19时30分,梁某某酒后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沿湘潭县**镇**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镇**路雷公塘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梁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结果为130毫克/100毫升。当日20时11分民警依法口头传唤梁某某到湘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法办案区,聘请医务人员抽取其血液样本(编号为C34704088,A34746796),并将血液样本送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进行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2019年1月31日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潭惠景司法鉴定所【2019】毒鉴字第43号:被鉴定人梁某某血液中检验出酒精含量为128.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湘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