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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0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温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824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08130023分,被不起诉梁某某酒后驾驶浙C6****小型轿车途经温州市鹿城区**临时检查卡点,被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民警拦截检查,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为99mg/100mL。随后,梁某某被送至温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提取血样,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定性定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能主动配合民警检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于2020927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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