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9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共青团员,张家口**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北县公安局公会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北县公安局公会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其母亲刘某某名下车牌号为冀G9****的炫威牌白色小型轿车沿胜利北路行驶至胜利北路清真寺街5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将梁某某带至张家口第一医院东院区急诊科进行提取血液样本,经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85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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