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8********,瑶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溆浦县**乡**村**组,住中方县**安置区**栋**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15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该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3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鸡棚子”餐馆饮酒用餐后驾驶一辆牌号为湘NGD7**的小型汽车回家,途径怀化市鹤城区太平桥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9.7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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