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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青检一刑不诉〔2020〕18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84********,壮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住南宁市兴宁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桂A****G号小型轿车沿青环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环路铜鼓岭路交叉路口时被交警九大队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梁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9.1mg/100mL。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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