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刑不诉〔2020〕28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餐馆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住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粤RD****号牌小客车在广州市花都区茶园南路出龙珠路南43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4mg/100mL。后将其带到花都人爱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检验,梁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酒精)含量为106.9mg/100ml 。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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