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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一部刑不诉〔2020〕Z5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粤TV****号牌轻型货车,沿本市斗门区X584线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八顷村路段的临时卡点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梁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3.5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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