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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430198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沁县,住沁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2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A****U白色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汇通路被公安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梁某某口腔中的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 经抽血检测:送检的梁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2.3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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