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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荣检一部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3195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荣成市**厂退休职工,现住荣成市**街道办事处**村(户籍所在地荣成市**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被荣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双武,山东荣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荣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日16时38分许,梁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荣成市**路由东西行,行至荣成市**路**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2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荣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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