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辰检二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81973********,朝鲜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乡**路**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园**。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0时53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京K****9号棕色“起亚”牌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庄园北道柴楼新庄园竹园北门前时,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北辰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0mg/100ml,系醉酒状态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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