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秦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205021968********,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巷**号,现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朋友王某某位于秦州区**路的家中饮酒,其饮用白酒约3两。次日凌晨0时许,其驾驶车牌号为甘E*****的两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大厦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后被带至到天水市四〇七医院采集血样送检。经检验:从所送梁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分,酒精含量为135.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较低,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在审查起诉中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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