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7********,汉族,大学本科,双辽市**办**处**,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双辽市辽河第一城北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吉C****1黑色迈腾轿车在行驶至双辽市辽河第一城北区(五小北门)胡同时,被双辽市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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