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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剑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农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剑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取保候审。住剑阁县**镇**巷**号。

本案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8时,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持E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川H1****号二轮摩托车从家中出发到剑阁县**镇**城附近一家饺子馆与他人一起吃饭喝酒,在吃饭期间梁某某饮用二两泡酒,饭后,梁某某驾驶川H1****号二轮摩托车返回家途中,途径剑阁县**镇**路**站时,被正在执勤的交通警察现场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在现场对其进行了呼吸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97.1mg/100mL。民警依法对其抽血并送检。经鉴定,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8mg/100mL,梁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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