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3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居委会**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7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苏E3****号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当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佛平路怡翠花园对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梁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6mg/100ml。

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7月2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