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住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和朋友李某某在鄠邑区小丰村一家叫铁锅炖羊肉的地方吃饭,期间饮用啤酒,随后驾驶晋L****B号小车将李某某送回家。2020年3月16日22时许其沿沣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铁路口时,遇执勤交警被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酒精浓度110.5mg/100ml。后对梁某某血液中血醇浓度检测,其血醇浓度为107.73mg/100ml。梁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
本院认为,梁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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