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22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居**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11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21时许,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皖AG****号小型轿车在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云谷路与玉龙路交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梁某某被查获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并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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