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Z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街道**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6日将该案交本院审查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0日21时15分许,梁某某独自驾驶粤*****号二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云浮市云城区**路时,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以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市区大队二中队的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对其进行了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随后将其带至云浮市中医院抽血作进一步调查。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某现场查获时所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3mg/100ml。
鉴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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