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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09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9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21年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先后通过网络购买了球蟒、印度星龟等动物在其住处广州市白某某**街**花苑**街**号**房饲养。2020年11月23日,梁某某向公安机关自首,从上址查获陆龟活体3只、蟒蛇活体3条。经鉴定,上述陆龟活体3只分别为印度星龟、苏卡达陆龟、豹纹陆龟,蟒蛇活体3条分别为球蟒2条、红尾蚺1条,属于国际公约名录保护动物。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5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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