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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19〕1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01196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为广西玉林市玉州区**里**巷**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位于本市天河区**路**号**阁**房向兴业银行广州支行申请办理了1张卡号为62292260********的南方航空银联人民币白金联名信用卡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及透支使用。截至2017年5月25日,梁某某拖欠中信银行本金人民币47031.52元。后经兴业银行次催促,梁某某仍未归还欠款。2017年12月1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梁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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