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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信用卡诈骗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高州市****号。现住中山市东区********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10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梁某某在2019年4月23日出现透支逾期,至2019年9月3日止共透支本息等合计人民币99925.56元,其中本金88750.23元,总利息4282.46元,手续费2005.95元,总违约金4886.92元。梁某某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梁某某不归还欠款并逃避银行追索。2020年8月20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24日,梁某某家属代其还清透支本息等合计99925.56元,得到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还清银行欠款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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