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州检二部刑不诉〔2020〕Z15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11981********,汉族,广东省高州市人,高中文化,户籍地高州市**路**号。现住中山市东区**路**巷**号**房。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同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19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高州市支行申请办理贷记卡一张,卡号为62283600********。梁某某在2019年4月23日出现透支逾期,至2019年9月3日止共透支本息等合计人民币99925.56元,其中本金88750.23元,总利息4282.46元,手续费2005.95元,总违约金4886.92元。梁某某透支逾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对其多次电话和上门催收,梁某某不归还欠款并逃避银行追索。2020年8月20日,梁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24日,梁某某家属代其还清透支本息等合计99925.56元,得到银行的谅解。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已还清银行欠款取得谅解,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