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检四部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66********,汉族,初中毕业,党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县,住**镇**村*号,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蒋驰,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董晓英,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底,任某某从著作权人李某某处购进一批《******》,当年剩余7600册未售出,2018年底任某某私自将7600册《******》封皮上的日期和印刷厂名更改;2019年1月7日左右,任某某在郑州向梁某某出售一至六年级《******》7600册,梁某某将《******》卖给伊川县**小学4030册、伊川县**小学2793册,向**小学赠送452册;后经群众举报,2019年2月21日被洛阳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查获。2019年3月15日,经河南省新闻出版局鉴定,梁某某出售的《******》被认定为图书类非法出版物。任某某、梁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名义,擅自印刷出版物,侵犯了他人著作权。2019年7月4日,著作权人李某对任某某、梁某某的侵权行为表示谅解。2019年7月8日,任某某、梁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从任某某处购买《******》并销售,其是否明知购买的图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清,是否与任某某有复制发行侵权图书共同犯罪故意不清。因此,伊川县公安局认定梁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图书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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