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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平度市**局干部,户籍所在地平度市**街道**路**号,现住山东省邹城市**街道**路**号楼**单元***户。2019年1月18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11月20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以人民币12万元的价格从****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购买了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1778717.65万元的债权,此债权系原平度市中庄镇**村民委员会向中国农业银行平度市支行的借款。2005年2月1日,**村民委员会将本村“**”种鸡场的土地、地面建筑物及其他资产以物抵债抵顶梁某某所持有的债权,但双方未办理相关过户手续。2005年12月23日,**村民委员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种鸡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为将“**”种鸡场的所有权办理到自己名下,2009年7月份,梁某某伪造了平度市人民法院平执字(2009)第1718号民事裁定书**执字(2009)第171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于2009年7月29日,使用伪造的法律文书取得了平国用(2009)第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将“**”种鸡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到自己名下,并于2009年7月31日取得了青房地权平自字第16*34号房产证。2009年8月27日,梁某某以平国用(2009)第1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青房地权平自字第16*34号房产证作抵押向丁某某借款6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后举家外出躲债,至今未偿还丁某某借款。

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证据有:1.书证:受案登记表、移送函、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法律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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