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51989********,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区**花园**号楼**单元**号。2020年1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罪,于2020年4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作为济南**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多次通过淘宝、微信等联系无刻章资质的朱某某(已起诉),伪造“济南**区***道办事处、冠县**镇***村民委员会、***环境委员会”3枚印章给他人使用,从中赚取部分差价。2020年1月18日梁某某被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的行为,但未造成损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主动投案,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