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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11978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小区**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2020年5月18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镇**村家中,使用手机登陆QQ号153784****(昵称牵挂**),向“****”QQ群发布淫秽视频链接。2020年5月18日12时许,梁某某在唐山市丰某某动车城影院附近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鉴定,送审的54部视频文件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

2、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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