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沅检公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人,住沅江市**市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30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5日10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湘HA****半挂牵引车车,沿沅江市**线由西向东行驶,在**镇**岭**组地段时,与由南往北丁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二车受损,丁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拨打了110 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置。经沅江市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获得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到案材料;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