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84********,苗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麻江县,住贵州省麻江县**镇**村**组,,经麻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麻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于2020年06月30日驾驶悬挂有湘A4****大型汽车号牌的重型自卸货车沿凯都大道由甲树方向往宣威小学方向行驶。16时15分许,当车行驶至凯都大道至宣威小学OKm+20m处时发生侧翻,车上所载土石方倾覆掩埋对向行驶的无号牌低速载货汽车及其驾驶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梁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一方的损失(先后赔偿33万元人民币),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消除了社会矛盾。
本院认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该案系过失犯罪,梁光军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修复了社会矛盾,并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已无刑法处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麻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麻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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