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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61983********,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金川县,住********号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6日被金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金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8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日,被告人梁某某驾驶川A*****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黄某某由县城往勒乌镇马厂村方向行驶。16时01分,当车行驶至马厂村二组村道时,因违反机动车载客规定,且未确保安全行车导致车辆侧翻,车上货物方钢滑落压倒黄某某,造成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梁某某现场施救并报案等待处理,归案后主动认罪认罚,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梁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

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其系过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达成和解等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阿坝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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