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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柳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3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211993********,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家住广西柳州市柳江区**镇**村**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1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

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31日0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梁某某驾驶一辆无号“ 金彭”牌正三轮轻便电动摩托车沿柳邕路由西往东行驶到41路公交车柳邕四小站牌旁路段时,适遇韦某某由北往南横过道路,梁某某驾驶的车辆车左侧与韦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韦某某倒地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韦某某医治无效死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犯罪嫌疑人梁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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