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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检一部刑不诉〔2019〕4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4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址长春市**区**新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代理人,并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8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吉JV**号二轮摩托车沿哈线由南向北行驶,行至1144.3公里处,与横过马路的行人邹某某相撞,造成被害人邹某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德惠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邹某某负次要责任。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因其系自首,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双方当事人之间已和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德惠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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